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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购置房产作为投资,这些长期空置的房产也引发了一些新的犯罪。尽管,我国对不动产的设立与转移实行登记公示制度,但是对不动产的使用权法律保护不足,出现了许多撬开他人空置的房屋并将房屋出租进而获取非法租金的案件,司法实务界对此类案件存在不同的处理结果,对这一行为应该如何界定亦成为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文章围绕“撬门出租他人房屋行为的定性”这一争议焦点,对案件涉及到的相关犯罪的法理问题进行论述,最终得出撬门出租他人房屋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上的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的结论,以期对我国司法实务界处理有关撬门出租他人房屋的案件有所裨益。本文的写作共包括四部分,主要内容分别是: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该部分介绍被告人杨某撬门侵占程某房屋并冒充房主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的基本事实,以及在正确认定本案时产生的分歧意见,并归纳出正确处理该案件需要解决的争议焦点。司法实务界在处理本案时出现了杨某构成盗窃、诈骗、非法侵入住宅等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不同处理意见,刑法理论界在定性本案时提出三种观点:第一,杨某“秘密”撬开他人房屋并将房屋出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杨某冒充屋主,欺骗不知情的第三人将程某房屋出租骗取租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三,杨某未经屋主同意撬门进入他人房屋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第四,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仅属于民事无权处分和不当得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撬门出租他人房屋行为的定性。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涉及四方面内容:第一,主要论述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和盗窃罪所保护的犯罪客体,对象主要针对不动产和财产性利益,客体主要针对使用权;第二,论述诈骗罪,主要是三角诈骗的客观行为特征;第三,对非法侵入住宅罪所保护的法益和客观行为方式展开论述;第四,对民事无权处分和不当得利制度予以阐述。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目前我国,不动产和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单独的不动产使用权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因而,杨某撬门将他人房屋出租的行为不能构成盗窃罪;没有出现一般诈骗行为的受害人,杨某的行为不能构成一般诈骗,同时受骗人租客没有处分程某财产的权限,不是受害人的财产处分人,亦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受害人财产的行为,不符合三角诈骗的犯罪构成,因而,杨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杨某撬门的行为没有侵犯程某的住宅安宁权,且侵入住宅只是杨某骗租的手段行为,所以本案不能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第四,杨某没有处分程某房屋的权限却将程某的房屋非法出租属于无权处分,并在杨某与程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按照民事不当得利的处理原则,杨某负有返还50万元不当得利的义务。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第一,分析杨某的行为出罪或者入罪的社会效果,探究将杨某的行为作无罪处理的社会影响,并正确理解我国刑法的核心原则;第二,希望立法机关对盗窃使用权的行为做出刑法规制,笔者从盗窃使用权自身特点出发提倡将盗窃使用权的行为单独立法规制;第三,从本案出发,对涉及刑民交叉领域的案件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第四,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罚设置存在缺陷,没有很好地保护公民住宅安宁权,希望立法机关可以比照国外立法对该罪的法定刑进行修改完善,以期能够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