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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人类社会交往的基本行为准则,而个人信用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有基础性的地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已越来越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个人征信机构是个人信用体系的核心,但目前我国关于征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个人征信机构建设应该从何处着手?我国应发展何种征信模式?发展个人征信机构所面临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诸如现行法律的障碍,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等。对于上述问题理论界的研究不够深入,实务界也尚未形成共识。因此,本文以个人征信机构的构建模式选择以及法律规范为中心进行研究。本文的主要内容及其观点如下:首先,本文在导论中讨论了本文研究的价值、研究的现状、研究方法及论文的基本框架,同时,说明并厘定了对本文研究具有重要价值的几个关键概念,以明确本文的研究的对象和研究范围。其次,本文的第一章对我国个人征信机构的功能进行了分析,认为其主要有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笔者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出发,阐释了征信机构是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中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制度安排,能够实现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作用。同时,从制度变迁理论出发,认为引入征信机构制度,最终会改变我国社会中不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信用观念。通过以上分析,也间接说明了我国构建个人征信机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第三,本文第二章详细介绍了国外三种较为成熟的个人征信机构,即以市场为主导的美国模式,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欧洲模式以及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日本模式。笔者分别从三个国家或地区的个人征信机构的特点和法律体系以及执法机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比较。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国外征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经验对我国个人征信机构构建的启示主要有,一是特定的社会背景决定了个人征信机构的构建模式;二是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是确保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