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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称《学位条例》)自1980年颁布及2004年修订以来,一直是我国高等学校实施与学位相关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才进入高等学校,受教育者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高等学校在管理过程中与受教育者的学位纠纷也随之增加,《学位条例》日渐暴露出其不足之处。目前学位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是学位撤销纠纷,近年来,因学位撤销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学生状告母校”的情形陆续出现,典型的如“于艳茹诉北京大学学位撤销案”、“陈颖诉中山大学学位撤销案”等,这些诉讼案件由于涉及国内著名高等学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以及讨论,而这些案件中,法院最后做出的判决都强调了正当程序原则在高等学校学位撤销行为中的必要性,指出这些高校在学位撤销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高校作出的相关处理行为无效。诸多纠纷和诉讼案件,暴露出了高等学校在实施学位撤销行为过程中,因学位撤销执行程序不规范或环节缺失,而造成诸多积弊。因此,如何将高等学校的学位撤销权的行使纳入法治轨道,完善高等学校行使学位撤销的程序规定,更好地规范其办学自主权的行使,切实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学界对我国学位撤销的性质定位有国家授权说与高校自主说两种主张,而普遍学者仍支持前一种观点,将学位撤销行为纳入行政行为的范畴之中,运用行政法相关要求与原则对学位撤销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本文基于国家授权说对学位撤销的性质及其内涵进行阐释,说明学位撤销与正当程序原则间的关系以及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明确学位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定位。基于此定位,结合学位撤销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法规的程序性规范,本文将高等学校学位撤销分为启动、调查认定、听证、决定以及救济五个环节,并且通过梳理当前立法层面以及高校规章层面的学位撤销之程序性规定,发现各环节的程序存在的缺失或不完善等具体问题。正当程序原则在高等学校学位撤销行为中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高校依照预设程序进行撤销行为,二是当事人的真实参与,在此基础上,参考行政法规、行政行为基本要求,对完善高等学校学位撤销程序提出可行的建议:首先,设置初步的审查程序以确认是否启动学位撤销,以防止行为恣意与资源浪费,同时强调在启动阶段就应尽到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其次,规范学位撤销调查取证程序以及认定程序,包括合法的取证程序、形式与实质审查程序以及在调查认定阶段也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再次,阐述听证制度对于学位撤销维护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将听证制度具体地纳入学位撤销程序之中;从次,提出校学位委员会学位撤销决定环节的具体程序性规范建议,包括决定书送达等;最后,从申诉复议与赔偿两个方面对学位撤销救济程序提出完善建议。本文立足于完善高等学校学位撤销程序,使高校更好地做到依法治校,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受教育者的基本权益,力求对高等学校学位撤销程序纳入法律规范的发展乃至于高校治理法制化发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