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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长期以来,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不准、行为方式不科学、支持限度不合理,影响了政府支持行为的效率,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因此,应通过合理界定政府行为的限度,努力提高政府的效率,引导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政府支持的核心范畴,并指出政府行为限度和效率的关系;第二部分,分析我国政府支持限度和效率,对我国政府支持限度进行理性反思;第三部分,在借鉴国外政府支持经验的基础上,指出如何科学定位我国政府的支持限度和提升支持效率;第四部分,对常德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进行实证分析。本文提出,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政府的支持限度与政府行为的效率的关系是:政府行为的限度是行为效率的前提;政府的支持限度影响支持效率;政府支持效率反作用于行为限度。根据政府支持限度和角色定位的不同,我国地方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可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放任型、支配型和引导型。分析不同类型政府支持的优势与不足,有利于政府支持的合理定位。发达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表明,政府要形成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正确认识,根据国情选择适宜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路径,采取各项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同时应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合作社原则。依据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我国政府支持限度和效率的现状,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我国政府角色应定位于制度环境创造者和市场秩序维护者。合理定位政府的支持限度策略包括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建上,政府应采取“渐退”的策略;在政策性领域内,政府应采取“渐进”的策略;在农村市场完善上,政府应继续提供制度供给。为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政府支持效率,首先应提高政府人员和农民对专业合作组织的认识,规范政府支持行为,设立综合管理部门,形成支持的合理,因地制宜地采取支持对策,并通过绩效考评,持续提高政府支持的绩效。本文以常德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政府支持为对象进行实证研究,分析了制约常德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府行为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