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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中国目前的破产法是半部破产法,一旦陷入债务危机,企业法人等组织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来实现有序退市,而自然人陷入债务危机却缺乏相应的制度救济,这显然违背了市场经济主体平等性的要求,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尤其在个人跨境投资和跨境贸易频繁的今天,在跨境破产实践中若涉及破产财产的境外执行,如何与已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国家的破产程序相衔接是个重要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加快建立中国个人破产制度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纵观世界上主要国家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其立法宗旨不仅是帮助债务双方的债务纠纷的顺利解决,更在于维护债务人基本尊严和重拾生活信心,这点与个人更生程序中帮助债务人生活重建和经济再生的核心价值最为吻合,个人更生程序即个人重整程序,是各国个人破产立法的主流程序,因此本文主体内容主要是围绕个人破产制度中的更生程序展开的。第一章是关于个人更生程序的基本理论,首先需要对叫“个人破产”与“自然人破产”、“消费者破产”进行概念辨析,在此基础上阐述个人更生程序在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历史发展。破产法最初的雏形是指商人破产法,没有普遍适用于所有个人的破产法律制度,早期商人申请破产被认为是信誉不佳的体现,债权人可以对其进行长达一生的追债,因此最初并没有“更生”这个概念。直到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各国信贷市场的开放和消费观念的解放,面对日益增长的个人破产案件数量,各国开始纷纷修改破产法律制度,此时从早期的商人破产主义逐步转变为一般破产主义,才开始出现有关个人更生程序的规定。介绍完历史发展背景之后,其次需要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个人更生程序的立法模式,英美法系主要采取的是“自由选择型”立法模式,大陆法系主要采取的是“强制前置型”立法模式,区别在于法律对于当事人选择个人更生程序有没有施加干预。在第一章的最后一部分还简要提及了个人更生程序中的跨境破产问题,主要集中于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程序的承认与协助方面,为下文的具体阐述进行铺垫。第二章是在第一章的基本理论基础之上,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日本和韩国的个人更生程序进行比较分析,个人更生程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在美国被称为第13章的个人债务调整程序,在德国是指庭内的债务清偿计划协商程序,在日本被称为个人再生程序,在韩国被称为个人重整程序。其中只有德国是“强制前置型”的立法模式,即债务人只有经历过第一阶段的庭外债务清偿协商程序之后,才能进入第二阶段的庭内债务清偿计划协商程序,即个人更生程序。而美国、日本和韩国采取的都是“自由选择型”立法模式,债务人可以直接申请个人更生程序作为债务整理程序。本章会重点比较这些国家个人更生程序中债务清偿计划通过的条件、偿还期限、剩余债务的免除方式等。第三章重点分析和阐释个人更生程序中的跨境破产问题,其中涉及的法律冲突较多,具体包括管辖权冲突、法律适用冲突以及承认和协助外国破产程序的问题,尤其是在个人更生程序的承认与协助方面,因为在该程序中达成的债务清偿计划实质上已改变了债务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其核心是关于债务清偿计划的承认与协助。由于欧盟国家一体化程度是最高的,人员跨国流动与跨国消费相对频繁,特定情况下个人债务人也会陷入跨境破产案件,因此本章会依托《欧盟破产程序条例》来讨论跨境破产中的法律冲突问题以及这些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最后一章的落脚点在中国,从当前国内已有的关于个人破产立法的讨论和实践入手,探讨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从政治层面、社会层面、法律层面、经济层面来剖析建立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紧迫性和现实性,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中国个人破产制度中关于个人更生程序构建的若干问题,主要集中于“庭外协商程序与庭内个人更生程序的衔接问题”、“个人更生程序中免责制度许可问题”以及“预防个人滥用破产程序问题”这三个方面。同时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也会简要探讨涉及中国个人更生程序的跨境破产问题,从目前中国关于跨境破产的法律制度入手,总结在管辖权、准据法和司法协助方面的立法空白,并在结合欧盟经验和中国情的基础上,针对这三个方面提出关于中国个人更生程序中的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