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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我国已经进入了"后立法"时代。为此各地方的立法主体也都放慢了立法的步伐,转而寻求提高立法质量的可能方式和路径,相关实践已经证明立法后评估制度是行之有效的途径。地方立法后评估是一项严肃且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评估原则、主体、对象、标准、方法及程序等各个方面。当前虽有一些实践经验及学者理论成果,但在诸多方面仍未达成一致看法。因此应加强对该制度的研究,本文在我国地方人大及政府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实践基础上,研究该制度在我国的科学构建。首先绪论共分成三个部分,包括选题背景、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以此对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做出整体的概述。在正文中主要通过五部分进行论证分析,具体内容如下:第二部分所阐述内容主要是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相关理论。首先,对各学者所给出的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继而对该制度的实质内容进行总结;其次,通过与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立法后评估制度与已有的相关制度的异同;第三,通过前面的比较分析,继而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特征进行概括总结;最后,论述了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功能,展现其在立法工作中所能发挥的作用。第三部分为我国建立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依据。该部分主要通过三个维度进行分析。首先是法理依据,在此处包含了对成文法的局限性、法治实效理论以及立法过程理论的分析,通过理论角度对其进行论证;其次是现实需求,主要通过对立法决策的支持、法律实施的要求以及立法监督不足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证;最后搜集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国家及地方两个层面对法律依据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为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构造。该部分主要针对当前各省市出台的相关规定所进行的文本分析,结合相关理论成果以及各地方实际的规定,从评估原则、主体、对象、标准以及程序等角度进行归纳,总结了相关经验,寻求各地方相关规定中的共性。第五部分是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实践。该部分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和苏州市政府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为范例,从人大与政府、省级与市级两个不同的维度,以评估主体的确定、对象的选择、标准的设定、方法的运用和结果的回应为视角,对该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进行了实证考察,试图揭示各地方现实中所存在的共性问题,发现不足。第六部分为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之完善。通过以上的分析,该部分首先总结了问题和不足,主要包括欠缺多元化的主体、缺乏科学的标准、评估的方式较为单一以及评估报告的效力不明确;结合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发展路径,包含了推动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法制化、构建多元化的主体、制定科学的指标和方法以及明确评估报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