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强制许可制度作为专利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专利制度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平衡着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也推动着科技的进步。但是从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取代专利撤销制度诞生,直至这一制度走进国际知识产权公约TRIPs协定至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针对这一制度的存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发认国家为了维护其海外利益,在TRIPs协定制定过程中,一直运用政治、经济等各种于段左右着强制许可制度法律条文的设置,同时在实践中也阻碍着强制许可制度的运用及实施。发达国家的这一做法不仅压制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发展,磨灭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应有的价值,也在一定程度上使部分受公共疾病困扰的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人权受到挑战。现行的TRIPs协定对强制许可制度规定了诸多条件,并且协定在条文的用语上也模糊不清,缺乏法律条文应有的确定性。这些苛刻的条件以及模糊的语言表述使强制许可制度在实践中程序繁琐,缺乏可操作性。虽然国际社会多年前已经开始重视这一问题,并开始对TRIPs协定进行修改,但是进程缓慢甚至一度搁浅。虽然在各方的努力之下,近年来已经通过《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和《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这样的文件对强制许可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和完善,也取得了某些突破性的成果,但是《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目前还没有生效,何时生效还是个未知数.因此其所修改的内容的法律约束力还不足够,并且现有的修改内容并不全面,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不足。另外,实践中运用强制许可制度的案例屈指可数.与强制许可制度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和作用很不相称。鉴于此,笔者认为应从厘清TRIPs协定第三十一条中的特定用语、简化强制许可的启动程序、降低强制许可的补偿标准等方面对强制许可制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