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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是决定一个行为人是不是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并且其与刑罚的适用及诉讼程序的适用都密切相关。因此,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我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理论体系中,它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在国家和刑事法律制度产生后相当一段时期内,随着主观归罪原则的出现才得以确立。其形成于奴隶社会时期,发展于封建社会时期,现代意义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则始于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它是非常重要的内容。然而,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存在着许多缺陷,第一,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八种犯罪理解争议较大;第二,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偏高;第三,刑事责任年龄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存在很大的缺陷;第四,没有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的规定;第五,在对特殊刑事责任年龄人犯罪适用刑罚上缺乏规范性、合理性。笔者针对上述缺陷,认为要完善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必须从确定刑事责任年龄最高年限和最低年限、规范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具体地位、合理构建适用于特殊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罚体系及特别司法程序等方面着手。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概述。本部分首先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立法沿革着手,着重研究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并论证了世界各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主要发展趋势。第二部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本部分是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进行完善,从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之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在共同犯罪、聚众犯罪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等问题上逐步完善现行刑法第17条之规定,并对其进行重构。第三部分:对特殊刑事责任年龄人犯罪合理适用刑罚之建议。本部分着重分析现如今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人刑罚适用上存在的不规范性、不合理性。笔者对关于死刑、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具体适用上提出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