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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运而生。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系列法律规范的立法演变下,最终由《物权法》确立了其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中运转不灵,其先天的二元属性使得权利自身在流转时困难重重,无法发挥其作为用益物权的应有功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创造性地处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元属性难题,土地承包权合理承继了原有权利的身份属性,实现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土地经营权则合理承继了原有权利的财产属性,实现了农地作为财产的流转功能,最终促使了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定性。文章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被首次确认时具有债权性质。然后,在法律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具备物权属性,最终被我国《物权法》定性为用益物权,成为我国农民所享有的重要的不动产物权。第二部分是提出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中运转不灵与“三权分置”政策的学界争论。文章首先介绍了农业规模化经营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受到限制,即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时障碍较多,使得农业地块分散,无法适应农业规模化经营;接着,文章指出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运转不灵,中央提出“三权分置”政策进行应对,期望实现农村土地自由流转,以适应农业规模化经营,并最终推动我国城镇化进程。但是学界对于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以及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争论。第三部分是分析问题,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所以在实践中遭遇运转不灵的现实瓶颈,根源在于其内部的二元属性,即兼具身份属性和财产属性。文章首先解析了二元属性之财产属性,并提出在此基础上必须要加快发挥权利的财产流转功能;其次解析了二元属性之身份属性,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身份属性的制度体现和产生的根源;最后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元属性的冲突,指出公平理念与效率理念在价值取向上的背道而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和财产属性形成冲突的实质原因。第四部分是解决问题,在“三权分置”视角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权利重构。首先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属性亟待分离;其次分析了“三权分置”政策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元属性的分离在解决思路上存在极强的耦合性,“三权分置”政策暗含了中央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元属性的分离;再次,文章分别对“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进行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对这两大权利性质的定位,特征的总结,进而分别确定这两大权利的主体、内容以及存续期限;最后,笔者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提出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