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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一个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是人类社会得以存续的基础,但是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他们是弱势的。因此,儿童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整个社会的保护和帮助,特别是那些因家庭、身体或身份等原因被抛弃的婴儿,更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特殊的关注。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给予儿童以特殊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战略性工作之一。20世纪初期,工业革命的兴起和世界大战的爆发给儿童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各国在反思过去的基础上开始逐渐重视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为此,联合国通过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等一批国际条约的制定,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儿童保护的法律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步确立了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其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各国在处理儿童问题时必须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儿童权利保护体系中处于纲领性和基础性的地位。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成员国之一,该原则已经逐步在我国的相关儿童政策中有所体现,并在我国的儿童领域得到一定程度的适用。不过,由于该原则不确定性问题以及我国传统观念等方面的因素,我国在适用该原则处理儿童问题时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文章一共有引言、正文以及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有四章。第一章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法律问题",主要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基础理论及其存在问题进行简要的说明。文章首先对该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内涵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多个国际文件中得到了确认,并最终被《儿童权利公约》赋予了其以条约法的效力,成为国际社会处理儿童问题时基本行为准则。其次,深入分析了该原则在适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纲领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决定其在适用中不可避免的产生一些问题,其中主要面临的问题有不确定性问题、文化价值冲突问题以及权利冲突问题。第二章是"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审视婴儿安全岛的存废之辩",主要探讨了婴儿安全岛作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我国一次具体化实践的相关情况。文章首先在厘清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儿童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简单介绍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我国相关儿童政策中的体现,并具体分析了婴儿安全岛在我国的实践运行情况。其次,围绕社会上对婴儿安全岛的存废之争,对其实践中产生的困境及其原因作了详细的分析,婴儿安全岛作为儿童报道最大利益原则在我国的一次具体实践,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该原则所特有的问题,加之社会舆论特别是新闻媒体的片面报道,造成了社会质疑声音不断。最后,文章论证了婴儿安全岛的正当性基础,婴儿安全岛是我国履行人权保障的一项给付措施,是符合最大利益标准的。第三章是"国外关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规定及其启示",该部分主要对一些主要国家的有关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规定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并详细介绍了美国的安全港法案、法国的匿名出生制度以及德国的反悔期制度,这些婴儿安全岛制度都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一种首要的考虑,体现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在总结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确立及婴儿安全岛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路。第四章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我国实现的应然路径",主要是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对于推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我国的进一步实现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