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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诉令的发展向来不易,自其产生以来便备受争议,特别是在涉外领域,它的签发更是遭到了各国(包括联合体)的强烈抵制,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主体的欧盟便是其中一例。欧盟自成立以来,便通过不断完善《布鲁塞尔条例Ⅰ》体系来统一成员国间的管辖权冲突和促进判决的自由流动,而禁诉令却打破了这种和谐场景。事实上,早在Gasser案和Turner案中,欧洲法院就否认了禁诉令,理由是当案件争议适用《布鲁塞尔公约》时,禁诉令的签发会有损公约的有效性。但在不属于《布鲁塞尔条例Ⅰ》适用范围的事项中,例如国际商事仲裁,以上结论又是否适用呢?这便是本文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本文以《布鲁塞尔条例Ⅰ》的仲裁排除条款为视角,以欧洲法院的两大判例为导向,旨在探究欧盟对成员国法院或仲裁庭签发禁诉令以支持仲裁所持的立场。首先,在West Tankers案中,欧洲法院明确禁止成员国法院在欧盟内签发仲裁禁诉令。虽然英国上议院辩称该程序落入了仲裁排除条款的范围而不会违反条例,但欧洲法院却认为,即使某一程序不属于条例的适用范围,它仍可能对条例的有效性造成影响。此外,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相关问题,欧洲法院认为,如果主诉落入了《布鲁塞尔条例Ⅰ》的范围,那么为确定主诉管辖权所必须解决的先决问题,即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也落入了条例范围。其次,在Gazprom案中,欧洲法院指出《布鲁塞尔条例Ⅰ》必须解释为不排除成员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或拒绝承认与执行一项仲裁裁决,此项裁决旨在禁止一方当事人向该成员国法院提出某些主张,因为该条例不适用于成员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另一成员国仲裁庭签发的仲裁裁决。对比起成员国法院,欧洲法院似乎对仲裁庭签发禁诉令给予了更多的宽容。最后,在《布鲁塞尔条例Ⅰ(重订)》中,序言12对仲裁排除条款进行了解释。佐审官Wathelet认为,该条款旨在排除与仲裁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禁诉令。这意味着,West Tankers案的结论不再适用,而仲裁禁诉令在欧盟内得以重生。基于对欧盟判例法及立法者意图的分析,本文认为,该条款不能被这样解释。事实上,欧盟至今仍未明确允许仲裁禁诉令。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关禁诉令制度的差异,以及禁诉令本身与欧盟法基本原则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综上,即使《布鲁塞尔条例Ⅰ》中存在仲裁排除条款,欧洲法院也未赋予支持仲裁的禁诉令以正当性。欧洲法院的相关判例表明,在欧盟内:第一,成员国法院不得签发禁诉令以支持仲裁;第二,成员国仲裁庭作出的一项包含禁诉令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不受《布鲁塞尔条例Ⅰ》的约束,前提是该裁决的申请执行程序与违反仲裁协议的平行诉讼程序发生在同一成员国;第三,《布鲁塞尔条例Ⅰ(重订)》序言12对仲裁排除条款的新解释仍未明确允许支持仲裁的禁诉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