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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民商事活动愈来愈多地依赖代理人来完成,外贸代理更以其专业化、产业化、独立化的特点倍受各国的推崇。但我国外贸代理制起步较晚,且发展缓慢,效果不很理想,已经陷入困境,其中两个重要的原因是调整外贸代理制的法律规范和外贸企业的自身发展已不适应代理实践的要求。虽然我国已明确外贸代理制是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但对如何改变外贸代理滞后的局面,仍缺乏清晰的整体发展思路。因此探讨这个问题,不仅有其理论价值,而且还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国内研究外贸代理的著述颇丰,其研究范围从代理的定义、特征、代理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到外贸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漏洞及解决对策等不一而足。一般认为:我国代理秉承了大陆法代理立法,《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是外贸代理的法律基础,但它仅限于直接代理,与实践中的外贸代理制的具体范围不相适应,这就必然造成法律的冲突,因此我国外贸代理立法也在逐步完善,而对外贸代理制的研究也就随着立法进程的逐步完善而不断深入。笔者在对外贸代理制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后,结合我国已经加入WTO,大多数商品的外贸经营权三年之内要放开的形势,指出了现阶段我国外贸代理制在法律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此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外贸代理制提出了若干具体的建议。 在通过比较的方法介绍了两大法系代理立法之后,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特点:我国的外贸代理制由于其产生的特殊背景,使得它既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代理,又与国际上的商事代理不同,我国的外贸代理制是与外贸经营权紧密联系在一起;其次,笔者分析了我国法律对外贸代理制的立法完善过程,这方面以《合同法》的出台为标志,分为两个阶段:在此之前,存在着立法不统一、效力等级低、在法律上易造成冲突等问题;《合同法》实施以后对解决有关外贸代理制的相关法律问题起到了补充和发展的作用,但还是存在一些不足:诸如对外贸代理制的法律调整仍处于分割状态;《合同法》仍未解决不具备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委托他人从事其无能力从事的行为及签订进出口合同的资格问题;关于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规定过于狭隘以及有关的纠纷解决机制仍然不是很完善等,对此笔者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1、外贸代理立法的统一和完善问题。 首先,由于《民法通则》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关于代理的规定分散而且相互之间的关系不协调,只有全面调整我国代理立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有关代理立法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代理及外贸代理的特点后,笔者提出了在《民法典》中设代理专章,在其中应具体规定代理的法律概念、划分代理种类、明确代理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完善争议解决机制等内容。 其次,处理好现行代理法律、法规的关系,可以通过废止《暂行规定》、修订《对外贸易法》以及制定《合同法》实施细则等办法来实现。 最后,在时机成熟的时候,考虑加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这样也有利于在我国建立起真正的外贸代理制度,与国际接轨,以适应外贸经营权放开之后的新形势。 2、外贸企业的发展问题。 良好的法律环境只是外贸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从宏观上看它还面临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的影响,其中最直接的是政府的政策。因此政府应排除对外贸企业的直接干预,完善市场经济体系,鼓励和扶持其发展,为其发展提供宽松、公平的外部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外贸企业应努力提高自身实力,加快结构调整和专业化、综合化建设的步伐,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功能,这才是外贸代理制推广和外贸企业得以发展的出路。本文分成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代理的含义、国际代理制度的差异以及我国代理制度的含义,揭示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法律特点。 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立法进程,可以看出我国对外贸代理制的法律调整也是在不断完善之中。 第三部分:首先强调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并不意味着外贸代理制也随之不复存在,它们之间并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然后进一步剖析我国外贸代理制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其他制约外贸代理制发展的因素。 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外贸代理制所表现出来的问题以及阻碍其推广的不利因素,相应地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以期能为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提供可资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