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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学术界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相关问题的讨论越来越多。一方面是因为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发生越来越频繁,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是因为有学者发现现行刑法对逃逸行为的规制与刑法的基本理论相冲突。由此可见,深入研究逃逸行为并采取措施减少逃逸行为的发生迫在眉睫。虽然我国刑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制了逃逸行为,即将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逃逸行为的发生,但并不完全有效。且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学术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造成了立法和司法的不相协调。因此,有必要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相关问题深入研究,比如其法律定性、与刑法基本理论相冲突问题该如何解决以及该如何规制逃逸行为更合理,这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笔者通过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案例进行分析,深刻剖析逃逸行为的立法缺陷,并在比较域外立法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对策即将逃逸行为独立入罪。本文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写了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与理解。首先分析了逃逸行为的刑法规范保护目的为什么是救助被害人而不是逃避法律追究,接着分析了逃逸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及其作为义务,最后对交通肇事罪中的两处“逃逸”是否作相同解释以及该如何界定其含义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是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逃逸行为的立法缺陷。笔者从使某些逃逸行为无法定罪处罚、与刑法的基本理论相冲突以及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在第一节中笔者从没有造成重伤后果的逃逸行为以及行为人不负有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逃逸行为两个点展开论述;在第二节中,笔者主要从违背我国刑法关于罪数的判断标准、共同犯罪理论以及情节加重犯理论角度予以论证;第三节中,笔者主要从量刑不均衡导致放纵部分犯罪以及受害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两个角度来阐述。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域外国家(地区)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同的立法模式,主要包括四种模式:义务违反模式、肇事逃逸罪模式、不救助罪模式和遗弃罪模式。针对四种不同立法模式在所在国家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利弊进行比较分析,为我国逃逸行为的立法模式提供借鉴经验。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详细阐述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入罪的立法建议,主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立法设计三节内容。在第一节中,笔者主要从逃逸行为本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能够消除有关刑法的理论冲突和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三个角度论述其必要性;第二节中,笔者从逃逸行为具备独立罪质以及国外已有立法先例来论述其可行性;在第三节中,笔者紧扣第三章的内容得出我国应采取肇事逃逸罪模式,并对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进行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