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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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纠纷频发,由于预售的特点,预售广告在房屋销售时发挥极大作用。当然,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在发挥优势的同时,商品房预售形式也带来了诸多的问题。其中,预售合同纠纷中预售广告的纠纷比例不断上升,虚假广告肆意横流,想要约束与遏制商品房预售广告不断出现的虚假宣传行为以及当纠纷出现时司法实务如何解决的问题,将预售广告的性质予以明确最为关键,从而可以从源头上尽量避免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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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纠纷频发,由于预售的特点,预售广告在房屋销售时发挥极大作用。当然,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在发挥优势的同时,商品房预售形式也带来了诸多的问题。其中,预售合同纠纷中预售广告的纠纷比例不断上升,虚假广告肆意横流,想要约束与遏制商品房预售广告不断出现的虚假宣传行为以及当纠纷出现时司法实务如何解决的问题,将预售广告的性质予以明确最为关键,从而可以从源头上尽量避免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也可明确当商品房预售广告出现纠纷时应当如何追究责任且追究何种责任。我国之前的合同法(现《民法典》合同编)中有对预售广告性质认定的回应,但仅是简单笼统的予以了说明,2003年最高院发布《司法解释》对该问题作出了相对比较具体的回复,明确预售广告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直接作为合同要约,确实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司法实务中依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若该现象持续发生,不但可能损害当事人切身合法利益,也会严重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所以,本文首先对我国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商品房预售广告性质认定的典型案例予以分析,从而提出我国在预售广告性质认定中现存在哪些问题,根据现有立法规定结合实务来解决如何认定预售广告的法律性质。本文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分析我国《司法解释》第三条对商品房预售广告性质认定在司法实务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一些解决对策,希望为我国司法实务中认定预售广告性质方面的难题尽些许的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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