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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组成部分,一直指导着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妇女工作。自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于五四运动后随马克思主义传入我国以来,对我国的妇女工作特别是妇女权益保障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由于我国几千年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特别是在陕北农村,推广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有较大难度。笔者试图从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角度审视陕北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试着从马克思主义法学观角度探寻出一条落实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新途径,同时结合以往的研究成果试着提出了马克思主义妇女法学观这一全新概念。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在我国法律领域的实施情况,主要从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涵义,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保障妇女权益作用及在我国法律领域实施的现实情况出发,分析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在我国法律领域整体存在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涵义主要从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外延及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发展角度着手,并以江泽民对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经典概括作为本文论述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基础;同时,文章从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及法律在我国实施的情况与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关系出发,论述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中的总体现状。第二部分从地域特征出发论述了陕北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现状与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不一致性与成因,分别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个角度寻找陕北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现状与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不一致性及成因。文章认为,陕北农村妇女在政治民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深受封建传统思想的束缚,与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要求解放妇女、还妇女以自由的基本观点背道而驰。同时,在这部分也论述了陕北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现状与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不一致性的成因。第三部分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与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结合起来创造性地提出了马克思主义妇女法学观解决陕北农村妇女问题的主张,主要论述了马克思主义妇女法学观的涵义、用马克思主义妇女法学观解决陕北农村妇女问题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如何用马克思主义妇女法学观解决陕北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在该部分,文章提出了马克思主义妇女法学观的崭新理论,并认为马克思主义妇女法学观应当以保障妇女实然权益为基本价值,马克思主义妇女法学观应当以制度的可操作性作为衡量制度优良的标准;在此部分,文章也特别论述了在陕北农村践行马克思主义妇女法学观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认为在运用马克思主义妇女法学观解决陕北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问题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此部分的最后一节针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与陕北农村的不一致性提出了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解决陕北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根本对策:1、应当不断改进和完善农村妇女参政制度,2、应当不断充实和提高农村妇女经济地位,3、应当不断建构和发扬农村妇女先进文化,4、应当不断增强和提升农村妇女主体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