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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混业经营形成金融业发展的新趋势。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各国金融行业相互交融。混业经营带动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和发展,并为其提供了基础。金融控股公司不断壮大,并利用其优势获得了巨大收益,但其股权结构复杂,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行为时有发生。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专门性地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没有保护措施时金融控股公司所蕴含的大量风险存在无法有效防范的可能。如今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为分业监管,可以说这一模式的运行蕴含着较大风险,我国现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尚无法有效预防风险。本文借鉴国内外相关参考文献,并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状,提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存的些许监管漏洞,提出应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监管措施,对金融控股公司应采用统一监管模式,为保障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定有序发展,应构建与国情相适应的审慎监管体系。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金融控股公司概述。此章主要界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涵、种类及在运营过程中所蕴含的风险。第二章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比较法考察。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各国(地区)主要采用以下四种监管模式,分别为分业监管、伞形监管、不完全统一监管和统一监管模式。本章在评述和分析总结各监管模式利弊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当建立符合金融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第三章我国现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及其存在之不足。本章阐述了我国现行金融控股公司的分业监管模式存在的诸多监管问题及不足。这些缺失主要表现为监管权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差,监管机构职权重叠等,指出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监管体系。第四章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统一监管之立法设想。进一步分析我国建立统一监管的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并提出具体方法,包括构建全面审慎的监管体系,确立法律监管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并在制定的基础上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同时确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最终实现对其全面监管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