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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法学理论中还是在规范性文件中,“公共利益”都是一个使用极其频繁的词语。它是公法领域的一个核心问题,其界定问题也是一个理论界公认的重要课题。加上现实中我国对于公共利益界定还存在许多不足,所以出现了诸多因公共利益的界定而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因此,我们更有必要从理论上给予其足够的重视,分析和探究其相关内涵,并从多角度、多侧面对其进行理论的解读,以避免对其概念认识不清、界分不明所导致的实践层面上的混乱。尽管公共利益本身存在着极大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但这只能是相对的,我们可以采用多种分析方法来分析其语义背后的深刻内涵,并借助多个标准通过一个适当的途径,从而达到对其合理的、适当的界定,本文对此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本研究主体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首先从公共利益的语义把握对其概念进行剖析式的研究,通过分析学者们对公共利益涵义的不同理解,对公共利益概念的内涵进行分析;其次,通过将公共利益和与其相关的利益范畴进行区分和辨析,加深对公共利益内涵的理解。
第二章首先从制度层面检视我国现有涉及公共利益问题的法律和制度性的规定,并对其界定中的困境进行原因分析,认为原因主要在于立法界定模糊、行政机关成为单一界定主体和司法机关在公共利益界定中的缺位这三个原因;最后就我国理论界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所做的研究和改进思路进行梳理。
第三章选取数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其中以美国、法国和日本为重点,分析和比较其关于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共利益界定的相关制度,总结其共通之处,以期从中得到启发,从而对我国公共利益界定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起到参考借鉴的作用。
第四章首先检视我国现有公共利益范围界定的主体选择,并对其进行适当性的论述,认为公共利益应由多个主体共同进行界定,各自在不同的阶段发挥其作用;其次,探讨公共利益范围界定的一系列标准和原则;再次,对公共利益界定的立法、行政、司法程序进行论述;最后,通过将明确的“非公共利益”范围进行剔除的努力,使“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问题得到相对合理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