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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其承担的经济与社会保障功能意义重大。自上世纪80年代,对土地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承包经营,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农村城镇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转化为城镇建设用地或工业用地,农村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日益凸显,各地农村妇女,尤其是婚姻变化中的妇女的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也愈加严重。在本文中,笔者以法律视角作为研究的出发点,首先运用实证分析法,对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的现状进行了描述。通过大量文献综述,结合权威部门的统计,参考相关课题的调研结果,客观地呈现了我国当前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的真实状况。并分章节论述了农村妇女因为结婚、离婚、丧偶,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相关具体情形。通过对“农嫁农”妇女两头失地、“农嫁非"妇女土地权益被剥夺、招夫婿上门的妇女土地权益遭限制;农村离婚妇女两头(娘家和婆家)都失地、离婚后户口在前夫村,有关义务照常履行,权利却被前夫独占、离婚外嫁后不能依约获得土地流转收益费;“丧偶”妇女土地权益遭受“婆家人”的侵害、“丧偶”妇女土地权益遭受“村集体”的侵害等具体情形的分析,进一步揭示了农村妇女因为结婚、离婚、丧偶土地权益遭受侵害后所产生的危害。深入分析我国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的现状,思考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运用规范分析法,寻找出了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大量违法的民间法的存在、司法救济不通畅是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原因。针对造成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原因,有的放矢,运用规范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对民间法的审查与纠错机制、畅通保障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的司法救济渠道的对策。最终形成国家制度、村规民约和司法救济的三元互动,通过各种程序规则遥相呼应、连接、汇合并贯通各种中间环节,自上而下建造一个和谐的体系,切切实实地保护好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