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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基于不可再生性越来越成为稀缺资源,这种约束也使拥有预期收益的农村土地的农民,在理论上其持有的农村产权有可能转变为货币或资本形态的财富。尤其自十八大中央明确提出了“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以来,为农地的规模化流转及其高效运用在政策层面正式铺平了道路。本文所论及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主要是指,农户或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通过当地产权交易中心等机构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对所承包土地使用、收益以及享有一定处分的权利。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资本化则在当前环境下,金融机构为满足农村组织通过土地流转后产生的资金需求,所设定的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属性、不改变土地承包权和农业用途的前提下,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为抵押的贷款融资业务。 早在世纪初,枣庄市对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和实践,2008年地方政府试点推行了以“一证一所一社”为核心的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在当时全国范围内也算比较早的。当时的定位明确了规避对农村农用耕地所有权归属,采用了“使用产权”的说法,即现在所认可的“经营权”。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枣庄的改革是比较有前瞻性的。在改革中,赋予了规模化流转后农用耕地的产权功能,使其具备了一定的有效抵押资质,盘活了当地部分农村闲置的土地资本,形成了具有地域特色的“枣庄实践”,并在全国同类实践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回溯过往,枣庄的实践基本与国家预期的探索模式基本吻合,从当前来看,对于目前推动的全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有一定借鉴和参考作用。 从世界相关实践看,土地规模化集中开发和利用有着众多的模式和经验,但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则具有很强烈的中国特色。从国内看,已有不少省市地区开展了关于相关领域的流转试点,甚至就农地经营权抵押的金融信贷创新进行了有益尝试,通过对比研究,本文则主要借鉴了国内吉林省及青岛地区的做法经验,并得出相关借鉴结论。 最后,针对枣庄市农地流转在资本化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因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即理顺土地流转基础法律关系、深化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等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做好农地流转金融服务、规范推进财政担保及风险补偿基金机制建设、完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机制、培育合格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