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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保障意识的提高,精神病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正受到社会越来越多人的重视。特别是近年来,医疗机构在收治精神病人过程中暴露出的“被精神病”等问题得到了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同时,我国《精神卫生法》——一部“难产”了27年的法律,顺应时代的呼唤,承载着精神医学界以及社会各界的美好期望应运而生,即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精神卫生法》的实施对精神病人权利进行了怎样的保护,能否使现存的问题得到根本性的解决,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拟从以下四部分加以论述:第一部分,对精神病及精神病人在医学上和法学上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介绍,对精神病诊断和治疗的特点进行简要说明,重点对医疗机构收治精神病人住院的现行模式(《精神卫生法》实施以前)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对医疗机构收治精神病人过程中医患双方的存在医疗合同关系、强制医疗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委托监护关系等法律关系进行深入探讨,结合《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阐述了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部分,首先对医疗机构收治精神病人过程中暴露的法律问题,特别是“被精神病”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相关法律不完善,政府滥用公权力,医务人员与送治人相互串通,医务人员玩忽职守,无相关救济措施以及医院内部复核机制没有建立等是造成“被精神病”的主要原因。然后分析了医疗机构在“被精神病”问题中的存在行政、民事和刑事三方面的法律风险,重点阐述了医疗机构应从加强行业自律入手,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提高精神科医师诊断能力,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的复核诊断机制以及保障患者通讯会客权的落实等方面来防范风险。第四部分,结合现行的医疗实践,分析了《精神卫生法》出台后可能存在的几个方面的问题:如,法律实施后,导致现行收治实践中收治住院的病人不合法;医疗监管强制住院模式的决定主体是医疗机构不妥;精神病人的“危险性”认定困难;对门诊留院观察和出院评估时间的“及时”性缺乏具体规定。最后提出了立法完善的相关建议。以期能对我国精神卫生法律体系的完善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