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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近些年来我国环境问题也日益频发,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较大的消极影响。事关国计民生和子孙福祉,党的十八大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作出了明确的部署,而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则是完备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起步较晚,法律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说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早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在2007年,各地就已经开始陆续建立了十一个比较有影响力的环保法庭,而直至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才首次对环境公益诉讼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该规定较为模糊,操作性差,而且只赋予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这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讨论的热潮。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出进一步规定,并将主体范围扩大到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但却始终未将公民纳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之中,不得不说是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一大缺憾。本文主要就当下社会各界讨论热烈的公民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做了概述,主要包括其概念、类型和特点等,然后着重论述赋予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必要性,指出赋予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既是环境问题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源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法定的主体在实践中遭遇的困境,最后指出,与其他主体相比,公民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环境公益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第二部分从法理角度出发,试图论证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主要从宪法原理、环境权以及制度设计的公平性、合理性等角度进行阐述。第三部分,以前面论述的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为基础,并针对当下社会各界对公民主体资格的质疑,就赋予公民起诉资格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着重对美国和欧洲部分国家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公众参与等问题进行比较论证,以期提供借鉴。论文最后依据所作研究论证,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力求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构想,主要包括诉讼奖惩制度、防止滥诉的程序设置、诉讼原告保护制度以及精神奖励等。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而赋予公民起诉的主体资格更是完备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国外的成功经验尤其值得我国学者对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问题进行深思,要正视我国目前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尴尬现状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必须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既充分肯定现有主体的作用,又不能仅仅因为当前存在的一些不利因素就简单的将公民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体系之外。而如将公民纳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体系,又须与国外经验区别对待,结合我国实际,对公民角色予以准确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