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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界定了乡村治理结构的主体对象,从村民自治与国家—社会的视角对乡村关系进行了解读。通过对参与乡村关系的各种主体进行分类研究,建立乡村治理结构的初步架构。根据对Y县个案的调查研究,本文对各类主体的互动关系进行辨证的解析,详细分析乡镇政权与三种村级组织的互动模式,并对原因与对策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乡镇政权与村级组织是当前我国乡村治理结构的主体。乡镇政权以乡镇党委政府为主体,而村级组织主要包括村级党组织、村自治组织和村落宗族组织。 随着村民自治的普及,“两推一选”的开展,基层民主逐渐扩大,村委会的权力来源也发生了自上而下的变化,传统乡-村关系也出现了新的特点,体现出了国家行政权与乡村自治权在当代的合作、冲突与博弈。乡镇政权通过选举、“村财乡管”、“目标责任管理”、激励、私人交往等手段掌握了村“两委”的人事权、财政权、管理权,从而实现了对村“两委”的有效控制,使村组织呈现出“过度行政化”的倾向。村“两委”代表的自治权也对这种控制进行了反抗,从经济、政治、文化、安全等各个方面与乡镇代表的行政权进行博弈。村落宗族组织从积极、消极两方面影响着乡村治理结构的走向。 当前乡村关系的现状的形成与法律、经济、制度、文化上的因素密不可分,对改善乡村治理结构的对策也应着手于这些方面,使乡村关系能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