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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国际商事交易蓬勃发展的背景下,集高效、灵活、专业于一身的国际商事仲裁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各国对国际商事仲裁也呈现愈加开放、支持的态度。其中,对已撤销仲裁裁决能否在《纽约公约》下得到承认与执行,美国和欧洲大陆以法国为代表的诸国都认可了其可能性,但是在国际商事仲裁理念以及具体裁判依据上仍存在着分歧。因此,本论文以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为选题,旨在较为完整地阐述已撤销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理论基础、公约依据以及主要国家的实践方式,从而为构建我国的已撤销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制度提出相应建议。本论文正文三万两千余字,共分四章。第一章为已撤销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产生。之所以会产生已撤销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是因为,一方面,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在申请主体、管辖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别,导致这两种仲裁司法监督方式的监督效果不尽相同;另一方面,《纽约公约》关于仲裁裁决撤销的规定模棱两可,执行地法院是否有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自由裁量权以及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仍存在争议。第二章论述了已撤销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两项公约依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和第7条第(1)款。本章第一节从通常意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宗旨解释,补充资料解释,语言一致性解释等角度,论证了《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的授权性条款性质。本章第二节阐述了《纽约公约》第7条第(1)款援引主体、适用对象、价值取向以及与第5条第(1)款的关系,论证了《纽约公约》下执行地法院享有承认与执行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第三章是对已撤销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理论与实践分析。本章第一节介绍了“非内国化”理论与优先管辖权和次级管辖权理论,分析了这两种理论的在仲裁裁决性质认识、仲裁裁决效力来源等方面的不同特点,认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非内国化”以自治理论为基础,强调国际商事仲裁应摆脱各国国内仲裁法独立运行。但是,要让国家完全放弃对其境内的仲裁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在实践中很难实施。而优先管辖权和次级管辖权理论是属地主义的产物。承认与执行已撤销外国仲裁裁决是一种为了符合执行地公平、正义的基本观念的例外情况。本章第二节分别分析了承认与执行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更加优惠权利条款”方式和“判决承认与执行”方式,在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等方面的不同。其中就“更加优惠权利条款”方式的法国分支与美国分支进行了更为细致的比较。通过上述分析,认为“更加优惠权利条款”方式发挥其作用需要以国内法对仲裁司法监督高度开放为前提,而“判决承认与执行”方式则有利于执行地国因地、因时制宜,调整承认与执行已撤销仲裁裁决的难易程度。第四章为已撤销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探讨。针对国际上现有的两种承认与执行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方式,笔者建议,一方面明确《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的授权性条款性质,赋予我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已撤销仲裁裁决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修改《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关于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的事由,使“更加优惠权利条款”能够发挥其在承认与执行已撤销仲裁裁决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