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成立必须经过国家版权局的批准,著作权人一般以合同协议的方式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授权由其在一定范围内对全部或部分著作权进行管理。但现代信息传播的快捷性、广泛性等特点大大刺激了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这为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带来了很多现实的问题。以KTV为例,对于歌曲版权KTV既要保证海量应用又不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这一点十分困难,尤其面对国外作品和孤儿作品的授权,分别谈判授权不仅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在实践操作中也难以实现。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模式是对传统模式的一种突破,若一个集体管理组织能够管理涵盖该领域满足使用要求的所有作品,这对于作品的使用者而言意义就非比寻常了。如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为了版权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承担了促进相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协调社会不同主体利益的责任,解决了海量授权给权利人和使用者带来的困境,但是就制度本身而言还存在一些缺憾。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个舶来品,要使其在我国的社会环境下健康发展,需要解决很多问题,如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三者的利益平衡、非会员和会员的权利义务等等。现如今我国尚未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但社会实践中往往需要大量的作品授权,因此,法律规范滞后于社会需求。在这个基础上,本文欲先对国内制度现状予以系统概述,介绍相关主体对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各方面争议与质疑,最后在比较法分析的基础上分析构建这一新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合理性并提出相应立法建议。笔者认为,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版权市场也逐渐走向繁荣,作品的授权转让更迭频繁,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建立必要且可行,作品使用者的市场需求呼声越来越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能力亟需扩张,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契机理智移植新制度是本文论证的核心所在。在论文研究过程中,笔者拟采用文献分析法,法条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搜集关于这一选题的书籍、期刊论文、硕士论文和外文资料,通过对这些文献资料归纳和分析;梳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等法律文件中的相关法条;总结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现状和各主体的立场态度;比较分析域外相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和背景,总结经验并从中得到一些立法的启发以便对我国进行相关立法建设有所助益。本论文具体研究内容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一般理论,并着重对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予以介绍。第二部分,重点分析包括著作权人、使用者以及其他相关不同利益主体对移植新制度的不同立场、争议以及质疑。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北欧及俄罗斯的立法现状,并且分析不同国家的制度运行情况,通过对比得出启示与思考,为我国借鉴国外制度做铺垫。第四部分,论述我国构建著作权延伸性管理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合理性分析。第五部分,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提出我国构建这一新制度的立法建议,主要包括严格限制准入资格与适用范围、合理配置权利义务明确主体职能、合理分配作品使用费、完善监督机制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