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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也是环境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随着世界范围内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们对环境保护越来越关注。人们不仅关注当代人在适宜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关注后代人对环境的享有和利用权,同时也关注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协调与发展,环境公平问题在此基础上被提出。环境公平的基本内涵包括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并且还突破了人类间的公平,使自然公平成为其基本含义。环境公平的理论基础之一是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它继而转化为生态本位主义法律观,成为环境公平的哲学基础。可持续发展的提出,使环境公平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而环境公平能否实现成为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环境公平的实现关系到后代人的环境权利能否得到真正的实现,也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的重要保障,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环境公平的实现存在着观念和制度两个方面的障碍,人类利益中心主义以及集团、地域、个人利益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是环境公平实现的观念障碍,此外,现有的法律制度在促进环境公平上存在着不足,而且法律的实施在促进环境公平上也存在着不足。观念障碍是意识因素,制度则是关键。只有解决了这两个障碍,环境公平的实现才成为可能。环境法立法上存在着公平与效率两种价值取向上的冲突,这种冲突如何协调决定了各国环境保护的规则和力度。为了实现环境公平,建立合理的环境权制度非常重要,它是环境公平实现的关键制度。各国的法学家对环境权的主体、内容、性质等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形成不同的观点。环境权概念及相关制度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为了保障环境公平的实现。在对环境权的产生及现状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我国建立起环境权制度非常必要。为了保障和促进环境公平的实现,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完善环境立法,加强环境执法,并大力加强环境教育,促进观念的转变,为环境公平的实现奠定观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