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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海事立法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司法制度。海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促进海运事业的发展,体现我国的海洋大国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海事诉讼法从中国海事诉讼的特点出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基本原则,总结了人民法院在海事审判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同时借鉴了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外一些国家在海事诉讼领域的先进做法。客观的讲,海事诉讼法是一部比较先进的程序性法律,但也存在着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我国由于受原苏联职权主义民事审判模式的影响,使得我国现行民事审判模式实质上是一种强权主义模式。海事诉讼法强调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朝着当事人主义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使民事诉讼由过去的超职权主义转变为职权主义模式。当事人主义在我国海事诉讼法中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 海事诉讼法中的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证据保全只能根据海事请求人申请而采取,法院不可依职权主动采取;(2) 海事法院不再对海事请求人就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证据保全而提出的申请负有审查的义务。 证据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海事证据保全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保全相比,规定更符合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海事证据保全只能依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海事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海事法院在诉讼中应处于中立的地位,应减少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主动干预;(2) 海事证据保全仅适用于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进行保全,不适用于其它的证据;(3) 海事证据保全还包括了诉讼前证据保全,而不仅限于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船舶碰撞案件争议标的大,法律关系复杂,对事实的调查十分困难,因此,规定一个合理的举证制度是船舶碰撞案件审理的关键。海事诉讼法确立了现代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机制,包括(1) 当事人决定审判对象即争点,并证明所争事实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诉讼机制;(2) 当事人决定所要证明的事实的权利与承担证明责任相统一的诉讼机制;(3) 从程序上保证法官在诉讼中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作出公正的判决;(4) 有利于发现客观真实并允许法官协助当事人辩论。 海事请求保全是海事诉讼法中最为重要的一章。笔者对海事请求保全的内容和海事请求保全的特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船舶扣押是海事请求保全的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本文着重介绍了海事案件执行中常用的“活扣船”以及海事诉讼中“光船租赁的船舶可扣却不可卖”的问题。笔者在文中分析了“活扣船”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对策。 “光船租赁的当事船舶可扣却不可卖”是一个很有实际意义的命题。海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千问题研究并没有对这一命题做出明确的规定。笔者从国内有关法规的规定、国际公约的发展演变及英美法系对物诉讼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肯定了海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可以创建这一实体权利。 海事强制令是出现在海事诉讼法中的一个新的概念。海事强制令是为了“保护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这就会引发出很多问题,比如说什么是海事请求人所称的“合法权益”?海事法院是否有义务对请求人请求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及审查的范围。笔者通过与英国的玛瑞瓦禁令的比较,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