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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是迟到的正义,其宗旨为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刑事赔偿制度并未达到其应然的宗旨,存在权利救济不全面,权力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但正是冤假错案的刑事赔偿,这种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利的博弈过程促进了刑事赔偿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促进了司法的不停进步。正如卡多佐所诉,我们不可能编织覆盖一切的法律之网,我国刑事赔偿制度在修改及司法解释出台之后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还能够释放更大的正义能量。本文的第一大部分通过回顾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的历程,反映“佘祥林”、“躲猫猫”、“胥敬祥”等冤假错案在我国刑事赔偿制度发展进程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反映我国刑事赔偿制度不断进步的司法历程。本文的第二大部分通过分析我国近年来为公众热议的新的重大冤假错案,发现我国刑事赔偿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探寻我国刑事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可能。第二部分通过以下案件的反思来实现:通过“宋杨禄案”反思刑事赔偿范围的不周延,发现轻罪重判未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法律缺失的问题,分析轻罪重判超期羁押未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原因,轻罪重判超期羁押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可行性,并提出法律修改建议。通过“念斌案”反思刑事赔偿请求权人的不全面,发现刑事被害人救济缺失的问题,分析刑事被害人未被广泛纳入刑事赔偿请求人的原因,探索刑事司法不作为侵权刑事被害人纳入刑事赔偿请求人可行性。通过“朱红蔚案”、“呼格案”、“陈信滔案”、“聂树斌案”反思刑事赔偿标准关于直接损失赔偿的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慰抚性原则存在的现实问题;发现我国刑事赔偿标准直接损失难于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难于量化、慰抚性原则已不能解决刑事赔偿实践等问题;进而提出确定客观损失的赔偿规则、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理量化、刑事赔偿计算标准参照民事赔偿的可行性,并提出引入惩罚性原则的的建议。通过进一步探讨陈信滔案,发现我国刑事赔偿存在程序不合理、受害人难于求偿的问题,尝试构建刑事赔偿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