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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理论是民事诉讼的“脊梁”。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所带来的后遗症,使得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实务界一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这也导致理论界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也缺乏相应的研究和探索,致使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我国没有得到全面的发展。本文试图对举证责任分配理论进行创新,其主要目的在于重新构筑适合我国国情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本文的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笔者首先介绍了两个基础性的概念——司法三段论和证明标准,为下文反驳“真伪不明”的客观存在打下基础。接着,笔者从语言学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否定了“真伪不明”状态的客观存在,然后又就汉斯·普维庭教授和罗森贝克教授对“真伪不明”存在的维护观点进行了反驳,最后在否定了“真伪不明”的存在之后,笔者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了一些质疑,为下文的展开打下基础。为了便于读者理解下文笔者所构筑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历史脉络,笔者在文章的第二部分介绍了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历史发展,理顺了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历史发展线索,指出了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下一步历史发展目标。按照司法三段论的理论,在否定了“真伪不明”的客观存在之后,也就从反面肯定了诉讼中事实问题是清晰的,那么也就是说容易产生混淆的是法律方面的问题。通过分析,笔者认为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存在于法律方面,并由此建立了举证责任分配的本质——寻求实体法中权利的真正所有者。因此,在文章的第三部分,笔者分析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法律解释学的一个分支,并由此确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文义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目的解释。同时,为了能够详细的阐述本文所主张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笔者在本文的第四部分对所主张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在合同法和侵权法领域内的应用进行了简单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