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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一体化”是我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一次重大调整,形成同一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承办人或同一办案组负责的办案模式。“捕诉一体化”是我国的司法传统,也曾是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检察机关办案模式之一。“捕诉一体化”适应我国国情,契合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环境,体现权责一致,是检察机关司法属性的必然要求、是检察一体化的必然要求、是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强化检察官办案责任意识,提升检察监督效果,减少诉前羁押。针对“捕诉一体化”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影响办案质量、权力制约等问题,提出推动案件跨区集中办理、“捕诉一体化”工作前置、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加强内外部监督等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