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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研究目的和意义出发,综合运用理论联系实际、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分析了海盗的现状、危害和产生的原因。海盗犯罪作案地点往往不局限于一国海域,具有突出的国际性特点。但司法实践中各国仅通过以国内立法形式单独规定,对海盗犯罪如何定义和管辖如何行使各国尚未达成共识,对海盗犯罪实施普遍管辖权的思想也并未在司法合作中真正实现。这使得打击海盗犯罪单靠某一国家的力量捉襟见肘,各国逐渐意识到需要制定相关国际法来实现打击海盗犯罪的国际合作。还从海盗犯罪国际国内立法状况入手。在国际方面,主要介绍了海盗犯罪的国际法发展过程。《尼翁协定》和《尼翁补充协定》的制定,使英法等国家开始协同打击地中海海上袭击事件。《公海公约》则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式明确了海盗行为和海盗犯罪的定义,也使得普遍管辖权以国际法加以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则是在《公海公约》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则进一步弥补了《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足。并以英美两国立法举例,为我国海盗犯罪立法提供借鉴。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分析了海盗罪的犯罪构成,并落脚在海盗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上。主要涉及普遍管辖权的设立、如何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如何对罪犯进行引渡以及我国在国际协助中存在哪些不足等方面。发现我国国内法律并未对海盗犯罪加以明文规定的问题。而且在我国现有刑法中对于海盗犯罪缺乏海盗罪的构成要件,处罚方式也只是根据与海盗相类似的其他罪名惩治。这就给我国参与国际司法合作、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打击海盗的义务带来困难。我国有必要针对海盗问题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立法,做好与国际法的衔接。这需要在刑法中确立海盗罪名,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之上可参照《反恐怖主义法》设置《反海盗犯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