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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社会广泛选择的一项争议处理方式,较法院的诉讼而言有着自治性强、高效便捷等不可替代的优势,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但基于法制环境和我国相关司法制度起步较晚的影响,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规定不具系统性,存在诸多不尽人意的缺憾,有碍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和进步。特别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不完善,不利于仲裁裁决公允性和高效性的阐扬。因此,应当积极借鉴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关于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相关立法和经验,特别是裁决撤销的理由、撤销的管辖法院、撤销后的救济等,须认真加以研究理解,结合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具体情况,完善不足,弥补缺陷,修订我国仲裁立法,建立完善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体系。对照上述情况,笔者运用文献梳理法、理论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多种方式,在我国现有规定的根底上,结合其他国家相关制度,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归纳分析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按这一思路,笔者将全文分为五章:起首,在绪论部分介绍选此论题的背景、近况、目的和方法;其次,通过一章深层次分析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概念和界定,从而为制度的完善提供更好的理论认知;再次,通过两章内容详细分析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和域外相关制度的规定;最后,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置于国际社会的立法体系中加以比对,分析该制度在撤销的理由、撤销的管辖权、撤销的程序、撤销后的救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浅见,以期促进该制度的完善:明确管辖权、完善撤销理由、规范撤销程序、创设撤销后的救济等,充裕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为建立完备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体系建言献策,为涉外经贸的繁荣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