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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是我国司法实务部门普遍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我国刑法规范并未对之予以具体规定,理论界对该原则的研究也不深入。如何在构建刑事法治的背景下理解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并充分发挥其保障人权、限制司法权滥用的功能是刑法理论研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在评析我国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形成过程的基础上,充分阐述了该原则的内涵及与其他定罪原则的区别,分析了我国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本身所存在的缺陷及解决方案,最后用主客观不一致情形下该原则的有效适用来验证上述解决方案的科学性。本文除引言外,由四个部分构成,共计4万字左右,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形成机制分析。这一部分通过对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之间的关系分析,得出二者在含义上基本一致的结论。然后通过分析说明该原则来源于苏联刑法典及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可追溯至特拉伊宁对费尔巴哈犯罪构成理论的正确批判。紧接着进一步分析说明了形成之初的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只是一个机械僵硬的外壳,随着刑事立法的完善和刑法学理论的发展,该原则已经完全适应了我国的国情。第二部分: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一般理论。这一部分首先对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理论争议进行了评析,然后通过对“定罪”、“主观”、“客观”等基本概念的含义的分析,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的内涵界定为: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定罪活动时,法官应当以法律规定的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这一定罪标准为依据,正确理解犯罪构成各要件及其关系,通过被审理行为各要素与刑法规定进行符合性判断,认定被审理行为的性质。紧接着从定罪原则的角度出发,指出客观归罪、主观归罪、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只根据主观或客观一方面定罪,没有正确认识主观与客观的辩证关系,是片面的,我国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强调刑事责任的基础是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辩证统一,是全面的、科学的定罪原则。第三部分: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缺陷及完善。这一部分解决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内涵下犯罪构成四要件如何辩证统一的问题。我国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内涵下的作为定罪标准的犯罪构成没有说明法定犯罪构成要素是如何统一的,存在动态性不足的缺点,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主观归罪与客观归罪的现象,遏制了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定罪指导功能的有效发挥。改良论与重构论都提出了解决主客观统一定罪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的思路。前者主张维系我国犯罪成立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增减犯罪构成要件、重排要件顺序或建立要件层次的方式完善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后者主张彻底抛弃犯罪构成理论,重构犯罪成立标准。犯罪构成是我国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内涵的重要部分,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方式决定了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发展方向。本文认为,以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刑法规定,深入剖析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下的犯罪构成各要件的立法目的及内在关系,发现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也具有动态性。因而,维系并重新诠释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才是解决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实践指导功能欠缺的合理选择。第四部分: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具体适用。这一部分解决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不一致情形下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适用问题。大陆法系及我国刑法都主张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但针对同一主客观不一致行为,定性结果却大不相同。比较分析学界各种观点后,主张应当站在客观主义立场上,根据刑法规定理解未遂犯成立标准,结合前文对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内涵的具体诠释,确定主客观不一致行为的性质。这一部分是对上文提出的解决方案的实践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