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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在我国城镇化道路推进中,政府为了兴建城市基础工程,往往会对邻近居民不动产的物业使用进行限制,从而侵害了这些私人的物权。从保障私人物权的维度考察这类问题,必然得诉诸于《物权法》的有关法律制度。然而,城市基础工程的兴建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点,与《物权法》上基于私人不动产利益而设定地役权有明显的不同;另外,该类工程建设对邻近居民不动产权利的诸多限制,又远远超出了《物权法》上相邻关系的界限。因而现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足以调整和解决这类问题。本文探讨我国公共地役权制度的构建,提出在《物权法》上建立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建议,就是为了明确公共地役关系下政府和私人的权利与义务,从而在制度上解决公共用地与私人物权的冲突。在《物权法》上建立公共地役权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这有助于完善我国《物权法》的地役权制度;其次,能够克服现行公法调整下公共地役关系面临的困境,既推动我国公共事业的发展,又切实保障私人的合法权利。公共地役权是为公共利益或公众需要而在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设定负担或某种不利益的权利。在《物权法》上构建公共地役权制度,在解决政府因公益事业而利用或限制私人不动产权利这类问题上具有优越性。但是,公共地役权的本性是公权,其介入私法领域得经过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因此,本文在布局上,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共地役权制度的法理分析,论述公共地役权的概念、性质和地位,及其与私人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制度的联系与区别;第二部分,是公共地役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论述现行公法调整下公共地役关系面临的困境与现行《物权法》不足以支撑公共地役关系下的物权关系;第三部分,是公共地役权制度与私法领域的契合,论述公共地役权制度介入私法领域的优越性和可行性;第四部分,是域外公共地役权制度的考察与借鉴,包括法国、美国、我国台湾、意大利等国家或地区的公共地役权制度的考察和借鉴;第五部分,是构建我国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建议,包括公共利益的界定、公共地役权的设立模式和设立程序、公共地役关系下的权利与义务、公共地役权的转让、存续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