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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是一个各国相互依存、联系紧密的世界,这种依存性和紧密型不仅体现在经济上,也体现在环境上。人类对自然界的过度开发,已经打破了原有的共生状态,影响着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跨境投资多样化,跨国环境侵权事件也时常发生,跨国公司利用域外投资,或在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设立子公司等其他投资方法进行生产经营,其中涉及高危工业的产业经营不仅对东道国的环境造成破坏,而且对当地的居民也造成了侵害,由于跨国公司经营管理的特殊性、相关环境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及东道国经济的不发达现状,也给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带来了难题。针对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法律责任存在污染转嫁和规避环境法律责任的便利性,我国在建立健全相关环境法律责任机制方面,无论是立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重大意义。本论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跨国公司环境侵权问题进行论证。第一部分对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的基本概念进行阐述,主要界定跨国公司、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其特征内涵。第二部分是对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的法理分析,主要包括构成要素、归责原则、实现方式三方面。第三部分介绍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方面论述。第四部分针对国际法和国内法关于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