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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托理论源自英国法且可追溯到罗马法,在美国近代的环保实践中,逐渐实现了由对国王权力的限制转向对政府行为的制约,从对商业利益的局限扩至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成为了促进美国环保事业快速发展的有力推手。如何制约公权力,最大程度的维护公共利益是公共信托理论的核心所在。作为委托人,公众享有对公共资源的收益权与有保留的所有权;作为受托人,政府则拥有对公共资源的统一管理权,其行使处分权的前提是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一法律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明确了善用和保护环境资源是政府的义务,同时为公众监督权利与环境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平衡期,公共信托理论对于缓解由此引发的深层次社会矛盾,实现环境法治,极具借鉴意义。本文尝试以公共信托理论阐释我国环境法律关系。当前,作为我国环保事业中的重要法律主体,政府与公众发挥的作用明显不足。明晰环境公共信托关系,将为两大主体实现良性互动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和科学的行为导向。笔者探讨了我国环境行政监管方式从上级为委托人、下级为代理人转变为公众为委托人、政府为受托人的可行性。从公共信托理论的视角,分析了政府受托监管环境的权力依据、限制与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必要以及促进行政官员有效履职的保障与激励。同时分析了公民树立环保主体意识的必要性、理性参与环保事业的重要性以及扩大环保团体影响力的有效途径。环境公共信托的目的在于维护人类的公共环境利益并确保其得到世代传承,公信获得、法规落地和共识达成可成为实现这一目的、推进环境法治的有效保障和现实进路。公信力是政府合法执政的基础,更是其是否有资格接受公众委托的首要标准,政府需要积极转变角色,成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公共资源的守护者;法律执行力的提升,关键是要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实现的基础则在于以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公众能够在环境保护的各个环节切实参与和监督;我国当前可以通过从社区到城市再到农村的渐进路径真正实现基层环境委托权,形成包括政府、公众、专家等利益相关方的环境决策协商团体,达成官民共识,合力保障当代人及其后代环境资源受益权的持续可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