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预算监督是地方公共财政监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人大通过对政府收支行为等财政活动进行预算决算的监督,为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滋生腐败发挥着重要作用。自2015年起,我国新《预算法》已经开始实施。这为财政预算的法治化,推进当前国家治理现代化又迈出了一大步。我国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权能发展到现阶段,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然有很多问题存在。当前,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预算监督权能出现了严重的悬空现象。想要从根本上发现问题,理清问题出现的原因,除了在理论上深入研究预算监督理论以外,还应从实际出发,对目前各地已有的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实践进行研究考察。为了便于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对问题有对比性的研究,本文主要以我国大陆31个省级行政单位为基本研究范围。通过总结,能够发现法律保障、制衡机制、组织建设三个因素成为影响地方人大预算监督能力的内在原因。在法律规范上,各省都先后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决定,来充分保障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权能的行使;在制衡机制上,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基本形成了明确的分工;在相应的人大专门机构的设置上,各省也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等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预算监督的相关工作。应当看到,形式上地方人大确已完成了在预算监督权能方面的发展。然而实际上,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权力在运行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失,这些问题使我们与进一步迈进预算国家还有相当的距离。问题主要包括在法律体系方面,特别是地方性法规中法律规范还不统一、操作性不强;在制衡机制方面,人大预算监督实质性权利还有待提高;在组织建设方面,组织力量薄弱,代表的监督能力仍须提升。分税制改革已经促成财政体制的初步建立,地方已拥有了一定的自主权,但由于事权、财权分配模糊,使地方政府的财力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经济需要。本文的观点认为国家宪法、法律层面对我国人大预算监督权力授权还不足;横向权力配置上不均衡,纵向事权、财权范围划分也不明晰;在组织建设的机制方面也不够健全。这些因素造成了我国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形式化的结果。因此,本文提出从明确授权,统一、细化地方法规;健全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机制;全面提高地方人大预算监督能力方面,来探讨如何在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实际国情下提高我国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