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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主要围绕当前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先行先试”进行研究,以“先行先试”为研究对象,对“先行先试”的概念、内容及属性进行了细致的界定。在此基础上,论文根据“先行先试”在各综改区的具体实践,对目前“先行先试”的现实问题及其原因作出深入的探讨。“先行先试”的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如何给它一个法律支点。最后,针对问题,界定了“先行先试”应然的边界,并提出完善建议。作为改革中的试验、创新行为,“先行先试”自中国改革伊始便已出现,在本轮综合配套改革大潮中成为了改革的流行语。“先行先试”的概念经历了一个由非官方术语到官方术语的过程,并逐渐由一个政策术语演变为一个法学概念。在实践上,我国迄今已批准设立了12个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亦称“新特区”。这些综改区建设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从法理上看,“先行先试”的实质在于中央与地方在权力关系上的调整。目前学界对“先行先试”性质的界定分歧颇多,本文认为“先行先试”同时具有权力和权利的双重属性。对相关文件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先行先试”具有试验性、补充性以及执行性三个特点。通过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运用实践的回顾,可以清楚地看到先行规定权和变通规定权是“先行先试”的重要表现形式。同时,“先行先试”也具有明显的“试错”内容。通过上述对“先行先试”内涵及性质的分析,可以明显看出“先行先试”会与当前的法律法规产生一定的冲突。首先,先行规定会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区域进行一些突破。在上位法并未作出规定的领域,“先行先试”的地方政府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可能违背法律保留原则。其次,变通规定与现有的法律法规会发生冲突。在某些综改区颁布的相关文件中,制度创新等领域,无不触及现行宪法和基本法律制度。最后,试错免责违背了法治政府理念。地方政府在“先行先试”中作出的决定如果被证明结果对公民权利有所损害,而此刻却要求免责,这种对公权力约束的回避无疑会影响公民对政府的信赖。针对以上三个问题,探究其背后的道理,可以认为我国目前全国人大与国务院以及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不明、授权主体的混乱连同地方保护主义或许是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在地方“先行先试”的过程中的问题归结为一点,就是如何给“先行先试”一个法律支点的问题。“先行先试”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试错权,试错权虽然有一定程度的问题,但是有利于自发构建社会秩序,发现正当行为规则。“先行先试”也促进了宪法的变迁。改革的变动性与法律的稳定性相互作用,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合理的进行,这就需要有一种有效的机制以预防、缓解和解决冲突。宪法变迁理论被认为是这一问题的方法之一。另外,为了缓解“先行先试”与现行法制的矛盾,授权手段的运用也是一种思路。给“先行先试”以法律支点,也有其实践意义。“先行先试”有利于国家法制的探索试验,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也是渐进式改革的需求。由于“先行先试”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必须对其进行完善。首先必须明确其边界。根据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当国务院授出先行先试权时,综改试验区不能对法律规定作出变通,不能制定法律规定专属于行政法规调整范围的规定。如果要对超出国务院权限范围的事项进行先行先试,还需要由全国人大作出授权。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原则要求先行先试权的运用应首先选取改革难度小、目标容易达成的领域,先易后难。最后,可以通过明确立法权限、提升授权主体资格及完善监督机制等具体措施来对“先行先试”的运行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