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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如何为企业“降负”来激发经济新活力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受到了人们的热切关注。2018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将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税务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哪种征收机构征收效果更好,在学术界仍然没有定论,所以此次改革究竟会给企业“增负”还是“减负”,以及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水平该如何调整,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的主要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相关概念界定、研究方法、创新点及不足,并对关于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水平的现有研究进行了梳理与评述。第二部分分别从国际比较视角和企业承受能力视角对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水平的现状进行了评价。第三部分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两种征收机构的征收效果实施了实证分析。首先通过多期DID回归、追踪回归分别在静态与动态视角下比较了两种征收机构的征收效果;然后通过面板分位数回归分析了征收权移交税务部门后征收效果变化的分布情况;最后在征收权移交基本完成后的期间进行了检验。第四部分为本文研究结论,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本文的研究结论如下:在国际视角下,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相对较重;在企业承受能力视角下,我国部分地区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了拟合出的缴费上限。就省级层面而言,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权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到税务部门会改善社会保险费征收效果,且原本征收效果越差的省份其提升幅度越大;无论是从静态视角(在移交与不移交的省份之间),还是从动态视角(相同省份移交前后),税务部门征收效果都显著较好;在征收权移交基本完成后的期间,有税务部门参与征收的省份征收效果较没有税务部门参与的省份显著更好,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省份征收效果较其他征收模式省份同样显著更好,且差异更大。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研究时段方面,本文分别采用了 1998-2005年(社保征收权的移交发生的主要年份)以及2008-2016年(移交基本完成)两段数据,现有文献缺少同时涵盖两个时段的研究,因此,本文的时间跨度更大,分析更加系统全面。第二,在研究视角与方法方面,本文不仅在静态视角下研究了使用不同征收机构的省份之间社会保险费征收效果的差异,还在动态视角下研究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权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到税务部门对同一省份的影响,并运用面板分位数回归,研究了该影响在不同省份间的分布情况。现有文献中只有静态视角下的分析,缺乏动态视角以及对影响分布情况的分析。第三,本文根据不同省份的具体征收情况进行了分组,并依照组别设置了两个虚拟变量,对移交基本完成后不同省份的征收效果进行了验证,而现有文献中少有学者按征收模式分组进行对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