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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物流与供应链领域存在各自为营的现象,使得物流信息系统出现功能重叠建设、数据不标准、不能互通互联、供需不对称等问题,缺少以顾问式服务来整合供求服务的平台和创新的商业模式。同时,链上各成员为了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也不断寻找新的商业模式和合作伙伴。那么在不同组成结构的供应链中,处在各个地位的成员应该和谁合作?何种合作方式最稳定?合作后是否能增加利润?增加后的利润该如何分配?论文将围绕平台、合作、利润分配三大研究热点,通过对物流服务平台介入的物流服务供应链的研究,探寻最适合物流服务提供商和集成商的合作模式及利润分配机制。文章的第一、二章首先阐述了相关理论基础及研究意义,对已有研究文献分别从物流服务平台、物流服务供应链、供应链的合作以及利润分配四个方面进行梳理归纳,为后续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本文主要研究三个问题,第三章考察供应链服务平台介入的单个功能型物流服务提供商和两个物流服务集成商构成的物流服务供应链,物流服务提供商向平台缴纳单位信息费。研究可能存在的四种合作模式,得到了最优物流服务水平、服务订购价格、服务销售价格以及最大市场需求和总利润。研究表明,三种合作模式下的供应链总利润均不小于分散决策模式下各自利润之和。无论是何种合作模式,最优服务水平维持不变。进一步应用数值算例发现,单位信息费越大时,服务的销售价格、批发价格会随之增长,市场需求和供应链总利润缩水;若需求方对物流服务水平越敏感,服务水平、价格、市场需求和总利润就越高;物流服务提供商对投入的物流成本越敏感,结论相反。研究还发现,服务提供商更愿意提高服务水平以换取较低的单位信息费来获取较高的利润。尤其在供应链服务平台介入的供应链中,由于单位信息费由平台规定,只有提高服务水平才能获得更高的利润。物流服务水平是由物流服务提供商制定的,因此链上其他成员为了获利更多便会敦促物流服务提供商提供更高质量的物流服务。由此平台的介入能够使得整条供应链主动追求更高水平的物流服务。第四章考虑有物流服务平台介入的两个物流服务提供商和单个物流服务集成商构成的供应链,研究可能存在的四种合作模式是如何影响供应链总体利润的。研究表明,合作后的集团利润总大于分散决策时各自利润之和。集中决策的销售价格甚至比不合作时的批发价格更低,带来的市场总需求是不合作时的三倍并保持最优服务水平不变,充分体现了合作决策给供应链带来的优势。同时,物流服务水平是上一章的两倍。可见供应链结构的改变会影响最优物流服务水平的高低,服务提供商数量的增加有可能导致其提供的服务水平的提高。研究还发现,供应链服务平台在制定单位信息费时应当慎重斟酌,收取过高费用是对整个市场及博弈参与者的打击。合理的单位信息费有利于整个市场的健康、长期、稳步地发展。如何使建立起来的合作关系长期、稳定、可持续地发展下去呢?第五章运用合作博弈理论探讨了公平、合理的利润分配机制以期解答这一问题。首先,简明地阐述了合作博弈理论的相关重要概念。接着,针对两种不同的供应链结构,在收益是函数表达式的情况下分别计算了参与三方各自的Shapley值,使用数值算例展示了合作利润的分配结果。在实际运用中,参与各方应使用Shapley值来确定利润分配比例,根据各自的在各种联盟中贡献度并以此签订合理的契约,保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最后给出实际案例并评析,体现了本文模型的应用价值。本文最后总结了研究结论,并指出研究存在的不足以及对未来后续研究的展望。总体来说,本研究丰富了物流服务供应链的管理理论,也为物流服务供应链上企业是否应该进行合作,与谁合作,利润如何分配等经济管理问题提供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为平台的规则制定提供了有价值的理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