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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时间观和线性时间观,是人类的两种基本时间观类型。它们分别契合于古代法律与现代法律。在社会秩序方面,循环时间观具有现象化、整体化与永恒化的倾向,而线性时间观则具有本质化、个体化和即时化的倾向。这两种倾向分别呈现于古代法律与现代法律中。另外,在古代法律中,有关时间的内容是以循环时间观作为预设的,而在现代法律中则为线性时间观。现代法律作为法治的制度规范,其线性时间观预设也构成了法治的时间观预设。对法治的认识,有必要从时间观,特别是线性时间观的角度予以展开。从法律内容上看,无论是公有的权力和私有的权利,还是兼具公私属性义务,在面对过去、现在和将来这时间的三维时,都呈现出了其特殊而又具有一致性的面相。也就是说,它们的时间性结构既有其特殊性,也有特定历史阶段的内在一致性。在古代法律中,无论是权力、权利还是义务,都具有崇拜过去的偏好;而在现代法律中,它们则将现在和有限的将来作为其时间性偏好。就权利的时间性而言,它是根源于人的时间性的。权利是呈现于现在、根源于过去并指涉于将来的。作为权利体系的两大部类,财产权与自由平等权的时间性结构存在着差异。财产权立基于对过去事实或状态的继承,并以连贯的方式指涉于将来。自由平等权则立基于对过去社会秩序的反叛,并永恒地指涉于将来。近代以来,财产权的永恒性特征逐渐被突破,而其通过时间获得定义的特征更加明显。财产权的这种变化源于人们对其功能的改造。自由平等权不可逆的将来指向,为人类一切权利的衍生指明了方向,并确立了准则。权利的时间性说明,权利源于人与人之间的法律承认,而非一种刻意创设。从法律规范上看,规则与原则也都具有其相应的时间性结构。古代法律是一个规则发达而欠缺原则统摄的体系,其时间性结构是封闭和基于过去偏好的;现代法律则是一个原则统摄规则的体系,其时间性结构是开放和充满现在而又谨慎偏好将来的。法律的时间性所反映出来的,乃是法律是时间中的存在。而时间的法律性所反映出来的,则是时间是法律中的存在。对国家来讲,时间意味着一种秩序,是具有公法价值的。在很大程度上,国家权力的运行是依附于时间秩序的。对个人来讲,时间意味着一种资源,是具有私法价值的。从本质层面看,个人权利的展开就是在利用时间资源。迈向法治理想,需要人们认真对待时间。只有摆脱了对过去的迷思,以开放的态度看待将来,并将现在视为个人自由与权利实现的时间之所在,社会才能接近法治理想,继而,人们才能享受一种现时性的生活。法治社会蕴含着时间正义。在那些具有线性时间观传统的社会,法治中的时间正义是自然存在的;而在那些具有循环时间观传统的社会,法治中的时间正义则是一个异常紧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