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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性要素,而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其健康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顺畅与否。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内容,有关与其的法律制度是立法者和学者关注的重点。我国传统上重视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运营等法律制度的建设,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却一直被置于次要地位。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中已经初具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十分分散、不成体系,存在一些冲突或矛盾,立法本身也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甚至存在立法的空白。这些不足正是有效金融监管的软肋。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本身进行了分析,对自愿性和强制性市场退出的概念、效应、现实意义做了介绍,并从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特殊性出发提出相关制度的法律价值;第二章较为详细地梳理了主要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对美、英、日三国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做出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上的经验总结;第三章从立法与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作了详细阐述,重点分析了近年来发生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几大案例;第四章以二、三章为基础,借鉴主要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先检讨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缺陷,后针对性的提出完善该项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主要观点有:银行安全及整个金融安全是银行立法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效率的追求不能凌驾于安全之上,追求效率的价值目标是第二位的,由此,应倡导以安全为主,效率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商业银行的并购与破产是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制度,二者成为了也必将成为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主要形式;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应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为其制定的法律制度也必然是一个综合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