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徽学素来有着“商成帮,学成派”的美誉,徽商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徽商文化现象,一直成为徽学学者研究徽州文化的关注重点。传统对徽商的研究方法局限于历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研究视角。从传统法律文化视角而言,中国古代的商人在长期“重农抑商”的基本国策下,处于非常特殊的社会地位,对古代商人社会地位和商人相关诉讼活动的研究,理所当然应该成为法律史学者重点关注的对象之一。本文力图将明清徽商置于“重农抑商”和“无讼”的传统法律文化的背景下,以法学(法律史)的研究方法来审视明清徽商的诉讼活动,尝试着在传统徽学研究领域里,开辟出以法律史学的视角研究徽商的一块新领域。第一章旨在“重农抑商”的传统法律文化背景下,分析历代统治者加强“抑商”立法的经济、政治、伦理文化的成因,审视“抑商”法律下商人社会地位的历史演变过程,得知除了春秋和两宋时期有过短暂的发展之外,商人一直处在被抑制的社会地位。第二章主要考察在明清时期,国家立法重归“重农抑商”的传统下,徽商之所以能够迅速崛起的法文化因素:徽商对官府理学思想的“理欲关系”改造,整合出“儒贾相通”的“新四民论”,为徽商的崛起提供了主观条件;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对国家财政的依赖性越来越强,明清统治者加强一系列“恤商”的商业立法,为徽商崛起提供了客观条件;鉴于徽州地狭人稠,迫于生存压力,徽州宗族法不断完善,提供族产支持族内子弟经商,为徽商的崛起提供了社会条件。第三章探讨了在官方主流意识一再颂扬“无讼”的价值观下,因徽州地区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变、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宗族势力的大力支持、徽商群体的介入和讼师的教唆词讼等诸多因素,徽州却出现“好讼”之风,虽然徽州地区各级官府大力推行乡约,以德化民,设置各种诉讼障碍等一系列抑制诉讼的措施,并无良好的社会效果。第四章进一步分析了作为身处四民之末的特殊社会群体——徽商,敢于“好讼”的深层原因:一者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徽商参与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二者“贾而好儒”的徽商自身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三者也是最主要是徽商不遗余力依附封建政治势力,依仗身后官府的“政治保护”。第五章和第六章具体介绍和分析徽商的各类诉讼活动。论者以现代法学的视角将其大致分为三种类型的诉讼:一类是徽商内部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利益之争而引起的诉讼;一类是客居他乡的徽商与当地民众的利益之争而引起的诉讼;一类是具有浓厚“官商”色彩的徽商对官府无力的抗争引起的诉讼。第五章主要介绍诉讼当事人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诉讼,徽商凭借雄厚的财力,屡屡涉讼不止。第六章主要介绍徽商与官之间引发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的诉讼,尤其垄断两淮盐业的徽商遭到官府的肆意侵夺,此类诉讼充分说明了封建社会中商人低下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也注定徽商为了保全身家而被迫不遗余力依附封建政治势力,最终沦为封建性商帮,不可避免走向衰败的悲剧性命运。可知徽商的“好讼”亦非本性,而是环境使然。第七章分析徽商不仅面对远途跋涉之劳、餐风露宿之苦、惊涛骇浪之险的“天灾”,还要面对来自社会上贪官污吏的肆意侵夺、众多诉讼缠身的“人祸”。在缺乏国家法律制度的有效保护下,惟有主动依附封建政治势力,锻造出徽商“好讼”性格,也不可避免地给徽商的发展带来三大弊害:经营活动的成本加大、公平竞争秩序的失落和加大经营之外的不确定风险。第八章运用中西比较的方法,回顾西方商人的发展历史,从宏观上比较中世纪商人和徽商两者诉讼存在的巨大差异,分析徽商和中世纪商人注定不同命运的法律根源。以史为鉴,最终通过对徽商诉讼的深入研究和比较分析徽商与中世纪商人不同诉讼注定不同命运的规律,希望能够为我国当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为立法者如何处理好“官”与“商”之间的和谐关系,提供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