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证人权利义务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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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知悉相关案情,负有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义务并享有相应保障权利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刑事证人的证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不可替代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的现状不容乐观,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出庭率低。证人权利保障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落实,现有法律对于证人权利体系的构建不完善,可操作性差。因此,有必要对证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研究。证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角色,本身就是包含了一系列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人格形象。完善证人的权利义务,既有利于促进证人依法履行作证的义务,维护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也有利于保障证人的基本人权,免除其作证的后顾之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证人应承担依法作证的义务。解决当前证人作证所面临的困境,一方面要从法律责任和追究程序上保证证人如实向司法机关作证,打击伪证、假证的行为;一方面可建立有我国特色的证人法庭宣誓制度,区别于我国现有的证人具结制度,进一步约束证人,促其如实作证。此外,对现行刑诉法关于证人履行出庭义务的规定有必要进行重新审视和设计,具体表现在:证人履行出庭义务必须依托我国本土资源的现状,在当前司法环境下普遍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不切实际,可首先以各种措施确保对证明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起关键作用的证人出庭,而强制证人出庭措施的制定宜缓行。对证人权利的构建与完善必须予以充分重视,证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是为了更好的促进其对作证义务的履行。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是证人权利保障中最重要、最关键的问题。须设立证人安全保护的专门机构,保护期限应延伸至事后保护,直至危险消除,对证人的保护手段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分为普通保护措施和特别保护措施,全面提高和完善对证人保护的可操作性。此外,证人的权利保障体系中还应包括污点证人的作证豁免权制度、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证人免证特权制度等内容。以利于形成完善的证人权利保障体系。总之,解决当前证人作证问题的症结在于完善我国证人的权利义务,只有在有效保障证人权利的前提下促使证人履行义务,才是一种较为务实的方式。同时,我国证人权利义务的设计和完善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着重把证人权利的保障尤其是证人人身安全的保护放在一个举足轻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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