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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农民首创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对调动农民积极性、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促进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然而,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基础的村委会却逐渐沦落为完成乡镇政府任务的下属机构,其自治作用被大力压制,村民自治的成长空间越来越小,村民利益很难得到维护和发展。特别是在税费改革后,大部分村庄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使得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由于缺乏资金而无力办理。在这些情况下,就迫切需要实行一定的直接民主,使村民进行自我管理,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那么在什么条件下村民才愿意进行自我管理,实现有效自治呢?本文以驻马店市小集村为研究个案,从利益相关的视角进行了探讨。文章认为,利益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内在根源,相关利益是村民进行自治的动因,利益相关性决定村民自治程度,只有发现相关利益并调动之,才能达到有效自治的目的。个案村庄中,与村民相关的利益主要包括由土地形成的产权性利益,由地域相近形成的地缘性利益,由灌溉设施、公共道路的修建等形成的公共性利益,这些利益影响着村民的行为选择,决定着自治的有效还是无效。这些利益与村民之间关联度大小,更是决定着村民自治的有效程度,一般来说,强相关产生强自治,弱相关带来弱自治,而利益纽带的缺失会导致自治的失效。从小集村来看,在村小组中,村民之间、村民与小组之间利益相关性较强,很容易产生共同利益,并在此驱动下产生自我管理的强烈愿望,表现出锱铢必较的态度;行政村产生的利益效应较弱,村民往往对公共事务漠不关心,甚至算计如何在不作为的情况下实现自己的利益,使自治陷入困境。由于不同层级共同体与村民之间的利益相关性不同,因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不同层次的自治,并将重点放在利益相关性较强的小共同体。也可以根据公共事务的治理,建构相关利益,探索不同类型的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