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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蓬勃发展,俨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拉动内需、刺激消费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辉煌的背后也衍生出了不少问题,发包方拖欠承包方建设工程价款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我国建筑市场之大环境下,开发商相对处于强势地位,而承包人则处于弱势地位,很多承包人为了得到工程的承建权,不惜垫资施工,因为他们相信等到结算的时候就可以拿回垫资款和其他工程款项。然而,实际情况往往不尽如人意,更多的现实是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甚至拒付工程款。当承包人拿不到工程款时便会拖欠大量农民工工资、大量材料商货款,由此造成了很多社会矛盾,形成了很多社会不稳定因素。鉴于此种社会现状,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定承包人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形下,可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遏制拖欠工程款现象,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然后此法条由于性质不明、操作性不强,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承包人按此法条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该问题做出批复,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问题,但仍然收效甚微。因此,笔者认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详细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了综合的解析:第一、对该课题进行背景及现状分析;第二、站在历史的角度上探究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的渊源,包括罗马法上及我国的历史渊源,并分析了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背景及概况;第三、分析了我国学者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的争议,并考察了其他国家的立法体例,从而得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优先权的结论;第四、解析建设工程价款的构成要件,分别从主体、客体、时间问题上予以阐述;第五、从现实状况的角度,提炼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主要问题;第六、就问题出发,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出完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