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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次修改对利息等方面做了相关的规定,但该司法解释在适用中仍存在部分问题,有关利息新增的部分条文存在不同看法。基于此对民间借贷利息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进而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一部分是民间借贷的概述。第一节是对民间借贷的界定。开篇对民间借贷定义进行界定为后续文章展开确定范围。第二节为民间借贷利息性质分析。对利息的性质结合国外学说进行对比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情、法律制度等对我国民间借贷利息性质进行探讨为后续文章打下基础。第三节民间借贷利息调整变化。了解民间借贷利息背后的法律价值冲突,为文章后续问题展开做好铺垫。第四节为民间借贷利息变化的影响因素,从宏观不同角度论述影响利息的因素以图对民间借贷利息更为全面的了解。第二部分为民间借贷利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一节是对变相利息的认定,该节首先梳理变相利息的规定再用案例引出其他种类的变相利息,总结实践中变相利息存在的问题。第二节为保障债权实施的费用与利息的关系。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其他费用”存在的争议。第三节为逾期利息范围不明确。通过对逾期利息性质的认定并结合案例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所指的资金占有期限的范围给进行讨论。第四节为借款合同无效后利息的适用问题。结合案例对借款合同无效后不同的判罚进行总结,突出合同无效后资金占有期限利息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为民间借贷利息存在问题解决方案。第一节完善变相利息认定的建议。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对如何主张利息做出了规定但对于变相利息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适用中存在争议。例如在实践中存在披着投资合同外衣的借贷合同的情形,辨别两者的不同需要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主观心态,出借人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以及收益分配形式综合判断,不满足其中任何一点便可以认定其为借贷合同,其产生的收益为变相利息。在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四条规定了部分常见的变相利息形式,其适用主体为金融机构而在民间借贷领域没有专门的关于变相利息规定,解决常见的变相问题应当从两个角度查看,第一,看借款方与第三方机构关联性。第二,审核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内容真实性。进而判断因借款产生费用的真实属性。第二节保障债权实施费用与利息上限的关系。关于保障债权实施费用和利息上限两者间关系,即保障债权实施费用能否被包含在借贷利息上限之内。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言简意赅的表达,使其在适用中存在不确定性,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也是含糊其词,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本文从两者的性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不同角度出发论证了保障债权实施的费用不应当被计入利息上限的范围内。第三节为逾期利息范围认定问题。借款合同逾期后的资金占有期间利息,所谓资金范围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实践中法院往往将资金的范围限制为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其初衷为了减少借贷人的经济负担,但仅包括本金不符合法理要求。本文将结合违约责任,填平规制等角度论述资金的范围应当包括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第四节借款合同无效后利息适用问题。该问题主要针对司法解释中新增条款是当下热门的问题之一。当出借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后,出借人能否主张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该问题是实务中面临的新问题,部分地方高级法院出台了相关意见指导下级法院适用法律,各地法院更倾向于支持职业放贷人的利息,本文将对结合法理和域外经验对其进行分析,探讨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当支持利息的可行性。第四部分为本文的结语。总结本文对司法实践的意义,阐述本文在民间借贷利息实践中的创新。随后对本文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研究中存在不足进行总结并提出民间借贷利息接下来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本文使用案例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民间借贷利息适用中存在问题进行研究,期望对法律的适用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