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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与利是儒家思想中的重要观念,先秦儒家的孔子、孟子和荀子以及其他学者对义利观念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在儒家思想中,对义与利之间关系的阐述,是区分不同领域,针对不同对象,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提出的各自不同的具体的义利主张,而并非就是在一种绝对抽象的意义中空谈义与利。在现实经验层面,义是衡量人们行为方式的伦理规范;在终极关怀层面,义是一种绝对道德意义的完满至善。利主要是指与财富相关的中性范畴,即好处、利益,其本身并不具有善恶道德意义的性质,物质利益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正当需求。对于不同领域的不同主体如何求利,先秦儒家学者对此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儒家学者并不认为合理获取利益不道德,他们所反对的是不道德地求利。先秦儒家思想中的义利观是非常具体的,有条件性和针对性的,他们往往是针对不同层次的利益主体讲不同的利,对不同层次的人群提出不同的道德和利益要求,而不是只用一个义利标准来规定身处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所有社会成员。然而,先秦儒家在创立思想理论之初对其思想体系的阐述并不十分周严,各个领域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晰,其义利观思想也是一样。时过境迁,后世学者在对其重新解读时,也会针对当时现实社会中不同具体情况做出具体分析,这就很可能使其理论与先秦儒家思想出现不同的情况。诚然,这种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对先秦儒家思想起到某种补充和发展意义。然而一旦这些理论遭遇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以及特殊的文本诠释者,那么先秦儒家义利观念思想就会很难摆脱其文本原意被明显歪曲的命运。这样一来,被人为改变后的儒家义利观念会对当世及后世社会文化思想造成不可估量的消极影响。这样一来,被改变后的儒家利益观念与先秦时期儒家义理思想二者之间存在很大不同。因此,厘清先秦儒家义利观念的真实含义和具体主张,对于正确引导国人树立合理的义利观具有至关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