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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江苏省的乡村自治情形,对县以下的区村组织制度及其运作进行叙述和评价。以江宁县为个案来进行研究,主要是因为江宁办理村治在当时的乡村自治中具有典型性,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自治实验县,主要是行政主导下的自治模式。除了自发的或是由学者组织的自治团体外,乡村自治主要靠国家行政力的推动,我国现行的村民自治以国家的推动为主。对于此种模式的研究,希望对现行的村民自治提供制度和实践上的借鉴。
本文重点是对村治的财政层面进行研究和探讨,例如对自治经费的来源及其使用在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的研究。因为财政是事业的命脉,也是各县乡行政组织的施政活动的基础,而财政制度的落后至今是制约我国县乡制度现代化的一个主要因素。在论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推行的乡村自治前,本文先简略介绍中国自治的传统和清末民国时期的乡村自治运动,以期叙述的完整。
自治经费一直是江宁自治过程所重视的问题,其用于自治的经费几乎全部是从田赋加征而来。但是由于农村经济破产,人民无力负担,加征得到的经费只能维持自治行政费用,至于事业费则毫无着落。
在南京国民政府推行乡村自治的过程中,制度的设定如自治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方法规定不适当,也是其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