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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法律制度中首要和基本的问题就是如何理解和把握破产原因的问题,因为它是从源头规范破产行为、杜绝虚假破产的商事主体退市制度,关乎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之平衡,关乎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本文针对新破产法对旧法破产原因的修改,联系发达国家有关破产原因之立法,结合我企业法人破产的实际现状,从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对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上破产原因的规定(新《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得与失上作了全面、客观、公正和细致深入的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破产原因再完善和重构的意见和建议。本论文遵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一基本研究路径,分析问题部分又分为分析成就和分析问题两个部分。具体而言,论文从结构上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提出问题部分,该部分是关于写作本论文的价值和意义,即研究破产原因之实益。文章首先界定了破产原因的概念,然后从债权人的角度、债务人的角度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角度分析了研究破产原因的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二部分为分析问题的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在破产原因规定上的突破和贡献。该部分以发展的观点,结合旧破产立法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分析旧破产法律制度中破产原因立法的不足的基础之上,肯定了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在破产原因立法上所作出的成就。第三部分为分析问题的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在破产原因规定上的的问题和不足。该部分以全面地观点,结合发达国家破产立法运用比较分析得方法,先从破产法理论上分析了不能清偿、资不抵债和停止支付的构成要件及其相互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剖析了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在破产原因立法上的不足和缺陷;然后结合企业法人破产实务对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破产原因规定所面临的实务问题作了一定的实证分析。第三部分为解决问题部分,是对新《企业破产法》中破产原因的再完善和重构的一些意见和建议。该部分针对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在破产原因规定上的不足和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第一,将“不能清偿”作为一般破产原因适用于企业法人破产的同时,将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推定为不能清偿;此外,如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还应对其债权数额进行适当的限制。第二,“资不抵债”可作为不能清偿这一基本原因的推定原因或辅助原因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等资合公司。第三,将“资不抵债”作为清算中的企业破产的唯一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