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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作为二十世纪的重大发明,从产生到发展,短短十几年已经席卷全球,影响了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对传统的法律体制甚至法律思维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互联网,顾名思义,就是网络相互联系在一起,在当今国际环境下,各个国家的网络互联给国家和公民个人都带来了利处,但是也产生了很多弊端,例如跨国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作为近年来才出现的侵权类型,由于其自身特点,在全世界范围内愈演愈烈,并且在案件管辖权方面出现了极大的争议和挑战。本文将着眼于跨国网络侵犯人身权行为的管辖问题展开研究讨论。文章从网络侵权的概念和特征出发,通过对比传统侵权行为的特点,提出了网络侵权行为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并由网络侵权行为的特征引出对传统民事管辖确定原则的挑战,分析了这种新型侵权类型对传统管辖权规则的理论挑战和实践挑战,并通过对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以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公约草案的分析和讨论,看到目前各国和国际社会在网络侵权管辖权确定原则上存在很大的争议,尚无统一的做法,并且无论美国的“最低限度联系”方法还是欧盟《布鲁塞尔条例》确定管辖权的模式都存在一定缺陷。最后通过分析总结我国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确定原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了对我国跨国网络侵权管辖权的改进与完善的建议:优先适用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则;当原告住所地法院被认为是“不方便法院”时,侵权行为地可以被援用作为确定管辖的基础;同时借鉴美国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参照国际条约原则,加强国际私法交流合作。